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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虚构采购骗局骗取网贷提现款

【标题】个体经营者虚构采购骗局骗取网贷提现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以虚构采购项目为由要求对方支付约3.5万元货款。公司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某转账后,张某某以'中奖领奖'为名诱导公司提现,随后通过伪造转账凭证要求公司再次转账。资金到账后立即转入多个关联账户完成快速转移,导致公司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因公司未按时供货导致损失,公司则称系商业纠纷而非诈骗。双方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重大分歧,公司认为转账凭证可证明合同关系,张某某则称资金已用于正常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申请对转账凭证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虚构采购事实,但因报案时间超过法定期限,部分证据效力存疑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退还公司违法所得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社交平台交易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虚假交易应立即报警。主张追缴违法所得需证明资金非法占有属性,且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