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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银行诱导投资诈骗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银行诱导投资诈骗

【基本信息】原告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婚恋交友诈骗及诱导投资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入职后被同事以婚恋交友为名诱导参与网络投资。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通过支付宝账号分6次转账约3.5万元至所谓'投资账户'。资金到账后遭遇平台封禁,聊天记录显示对方频繁催促转账并承诺高额回报,但最终投资平台消失,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与员工个人行为无关,且未授权任何投资事项,否认存在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部分聊天截图,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确认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有效性,但无法完整证明公司存在过错。仲裁员就'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员工职务行为负责'展开辩论,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1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链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1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交友需警惕高收益陷阱,建议保留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职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证明存在明确授权或监管失职。遇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向平台举报并报警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部分损失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