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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老人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本案系因虚假平台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网络借贷平台接触所谓'投资老师'。对方以可办理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其缴纳约3.5万元'入金保证金'。期间通过线下见面会进一步骗取信任,后以跨境资金流转为幌子要求转账,最终资金被转走无法追回。张某某留存了全程短信记录及转账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虚构征信修复业务并非法占有款项;公司辩称系自愿投资行为,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宣传截图、短信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格式化客服对话记录,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无实际金融业务资质,多次约谈未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实施非法占有行为,裁决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网络借贷骗局,核实平台资质时注意查验金融牌照。遭遇资金损失要立即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转移资产。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