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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虚构平台诈骗3.5万元未退款

【标题】婚恋对象虚构平台诈骗3.5万元未退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婚恋交友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冒充企业主的婚恋对象,被诱导参与虚假直播带货交易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某。对方以投资直播带货项目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5万元。交易过程中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提供虚假订单截图,后以'系统异常需退款'为由要求张某某配合操作,最终资金被迅速转出至关联账户。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款项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虚构平台身份构成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履行部分退款程序,认为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交易凭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异常通知。公司承认李某某曾使用企业名义沟通,但否认存在诈骗故意。经核查第三方支付流水,确认资金流向与平台账户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某冒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义务,判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回2.8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投资致富'话术,核实平台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企业需完善第三方合作审核机制,防范被用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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