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微信被冒充客服骗款追缴遭拒
【标题】员工微信被冒充客服骗款追缴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专员,因公司业务涉及医保报销相关操作,后被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要求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用于虚假医疗养老项目,引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期间,接到自称是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微信好友申请。对方以能协助办理医疗养老报销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公司提供的二维码向某虚拟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系诈骗账户,资金被快速转出至境外,遂向公司主张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员工应自行核实客户信息,且未签订专项协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导致其被冒充客服人员欺骗,且公司明知二维码收款存在风险仍提供使用;公司则认为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且转账行为属于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部培训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确认公司确曾开展医保报销相关业务培训。但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明知二维码收款账户为诈骗账户。仲裁过程中,双方就员工是否存在过失及公司监管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未进行充分反诈培训,存在管理漏洞,但张某某未尽到基本核实义务,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的60%即约2.1万元,并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索剩余资金。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民法典》第1165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因履职产生的损失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同时劳动者亦应尽到基本注意义务。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