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要求扫码贷款审批通过遭索赔
【标题】冒充领导要求扫码贷款审批通过遭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高校在读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借贷平台,本案系因合同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伪造领导身份冒充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以审核贷款为由诱导员工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在取得信任后,要求对方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期间发送多条短信引导点击陌生链接。后张某某失联,公司发现其冒充身份行为遂报警处理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并非实际负责人,合同属无效民事行为;张某某则主张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部分短信记录和转账凭证,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证明其与张某某无隶属关系。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操作与资金流向的关联性,并结合网络借贷平台风控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认定张某某存在虚构身份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支持其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4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身份认证要求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严格验证对方身份,避免轻易进行屏幕共享等高风险操作。建议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交易,需特别注意证据保存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