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投资骗走3.5万元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投资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纠纷引发仲裁,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涉案金额约3.5万元,时间跨度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交友软件结识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某。对方以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为由,诱导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理财平台投资。李某伪造银行资质文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张某某3.5万元投资款,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实时操作平台,后以系统升级、资金冻结等理由拒绝返佣,平台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空壳网站。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虚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利用精准信息诈骗手段骗取投资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参与诈骗,称系张某某主动投资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站截图,证明对方通过虚构事实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且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支付宝交易明细及IP地址信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虚假身份实施精准诈骗的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款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1165条侵权责任赔偿。
【分析启示】警惕自称金融机构人员的陌生邀约,核实对方资质需通过官方渠道。投资前务必确认平台真实性,保留所有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主张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