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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户微信被冒充客服骗款3.5万拒赔

【标题】个体商户微信被冒充客服骗款3.5万拒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平台客服人员,对方谎称可办理贷款审批通过服务。在获取其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后,诱导其在虚假购物网站下单,通过所谓'对公账户转账'方式完成约3.5万元支付。资金实际经境外账户流转,导致张某某微信账户被冻结,线下经营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交易通过平台完成属正常商业行为,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网站截图,公司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但未提供关键证据。经质证,仲裁委认定资金跨境流转与平台交易脱离具有明显异常。

【仲裁结果】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12条,裁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客服诱导转账,核实平台资质及交易流程。遭遇账户冻结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