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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直播带货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

【标题】个体经营者直播带货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直播带货业务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开展带货业务期间,收到自称某公司招聘主管的微信好友请求。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基于对方提供的虚假公司资质及伪造的劳动合同,信以为真完成转账后,对方失联。后经资金流向追踪发现,该账户在30分钟内将款项转入多个境外赌博平台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该转账系商业合作款,否认诈骗指控,但无法提供任何合同或交易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对方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核实其通过直播带货场景获取的客户信息被用于实施诈骗。公司虽提供部分业务流水,但无法说明款项性质。仲裁员要求双方就转账用途进行举证,最终确认资金被用于非法赌博活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力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特别注意直播场景中涉及的第三方支付风险。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同时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平台方应强化对可疑账户的监控,避免成为诈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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