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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现金交付遭骗 仲裁认定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求职者现金交付遭骗 仲裁认定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涉嫌征信修复骗局被要求转账约3.5万元现金,后以诈骗为由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岗位信息,对方以需支付征信修复费用为由,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企业资质情况下,按对方指示向个人账户转账,并提供手机验证码。后发现该企业未注册招聘平台,且对方要求脱离平台交易,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真实交易要求返还费用,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与求职者有任何联系,认为转账行为属于个人诈骗,且未收到任何款项。仲裁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用工关系及交易凭证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但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工作成果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平台账号信息证明未进行脱离平台交易。仲裁委经调查发现,涉案企业未在招聘平台注册,且转账账户无法核实身份,最终认定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某全部诉求,认为其未能证明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现金交付行为存在重大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脱离平台交易要求,核实企业资质后再进行任何现金往来。劳动仲裁需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单方面转账记录难以单独作为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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