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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户遭虚假APP货款诈骗案

【标题】投资用户遭虚假APP货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被申请人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为货款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微信,对方以贷款审批为由要求其下载'某某金融'虚假APP进行投资操作。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无法登录且对方要求脱离平台交易,遂报警但已无法追回资金。监控视频显示诈骗分子使用虚拟号码与张某某沟通,资金流向显示款项转入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张某某未核实身份且未签订合同,存在操作风险。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诈骗及责任划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APP安装包,被申请人提供公司通讯录及员工考勤记录。因报案延迟,关键监控视频无法调取,但资金流向证据显示异常交易路径。仲裁员要求双方就'是否存在还款意愿'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投资款约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申请人承担20%的举证责任瑕疵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核实交易对手身份,警惕脱离平台交易要求。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同时注意资金流向异常情况。企业需完善内部通讯权限管理,防范冒名诈骗风险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