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被诉方为某科技有限公司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以注销网贷账户为由,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手续费。在对方指导下,张某某配合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最终被转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事后发现该账户并非正规金融机构,且对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伪造征信报告,导致张某某遭受财产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仅提供技术平台,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进行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屏幕共享请求截图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指导意见》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2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5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指导意见》第8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新型诈骗手段,办理金融服务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企业需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的连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