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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实施货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李某某发送的虚假项目信息,称可代理医疗养老设备采购业务。对方要求先支付3.5万元保证金至对公账户,承诺后续返佣。张某某信以为真下载指定APP并截屏,按指示输入验证码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账户异常,拨打110报警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称张某某未及时核实资质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APP截图、转账凭证及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报告。公司提出APP截图来源不明、未核实对方身份等抗辩。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电子证据进行区块链存证验证,确认信息真实性后展开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货款及利息,剩余部分因举证不足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紧急止付时限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经营者须核实交易主体资质,保存完整证据链。遭遇要求转账或验证码的陌生来电时,应先通过官方渠道验证身份。电子证据需及时进行公证或区块链存证,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