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遭冒充人员骗取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员工遭冒充人员骗取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纠纷一案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来电,称其网贷账户存在征信问题需立即注销。对方提供伪造的工号和客服系统截图,要求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转账操作。在要求脱离平台交易过程中,张某某被诱导下载企业版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最终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事后发现该账户与所谓金融机构无关联,资金疑似流向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履行对员工交易行为的监管义务,被冒充人员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员工主动操作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公司仅提供办公场所与网络环境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电商平台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及通讯记录,发现张某某在转账前曾多次向公司财务咨询贷款征信问题。被申请人对屏幕共享过程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跨境流转路径进行追踪分析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7000元;张某某需自行承担剩余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民法典》第116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异常交易预警机制,警惕冒充权威机构的电信诈骗。员工需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对要求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保持警惕,及时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业务真实性。本案中,公司对办公网络使用缺乏有效监管构成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