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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诱导虚拟币转账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学生被诱导虚拟币转账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企业,本案系因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客服的账号,对方以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其进行网络购物刷流水操作。在虚假贷款合同诱导下,张某某分三次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入约3.5万元,后资金被转入虚拟币通道。诈骗分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制造还款假象,先后返还2000元小额资金获取信任,最终以退款理赔为名要求张某某扫码支付剩余款项,导致全部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诈骗团伙利用虚拟币通道实施资金转移,要求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辩称与诈骗无关,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否认资金流转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拟币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实地走访涉案网络平台,调取后台操作记录,确认该公司存在异常资金流转痕迹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申请人损失金额的80%共计2.8万元,剩余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义务,学生群体需提高对贷款诈骗的识别能力,发现资金异常流转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维权时注意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追责的界限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