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金融机构虚假采购诈骗员工3.5万元被认定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虚假采购诈骗员工3.5万元被认定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虚假采购项目遭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以公司需采购办公设备为由,诱使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虚拟币转账。对方冒充金融机构客服,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并调取平台信息,承诺3日内完成采购流程。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所谓采购项目根本不存在,遂向公司投诉。公司虽承认李某某有相关权限,但否认其存在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认为李某某行为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且未签订正式合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网络购物平台网站截图、虚拟币转账记录及与所谓'金融机构人员'的对话记录。公司虽提供员工权限清单,但无法说明李某某为何使用虚拟币支付及为何要求共享屏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操作及资金流向,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责令返还张某某2.8万元,对剩余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流程,员工需核实交易对手身份,虚拟币交易应保留完整链路证据,网络购物场景中警惕非正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