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张某某成功维权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张某某成功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购物平台上看到某品牌电子产品低价促销信息,通过客服咨询后被诱导添加所谓'公司采购负责人'微信。对方以'领导临时改单'为由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同时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完成支付。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遂调取监控发现线下接触骗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该账户系个人使用且已报警,要求驳回诉求。争议焦点在于电子转账记录与监控视频能否证明公司参与诈骗,以及验证码泄露是否属于公司管理责任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监控视频及平台电子证据保全证书。公司虽提出账户异常说明,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结合资金跨境流转记录及线下接触证据,认定存在共同诈骗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尽核实义务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关于诈骗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投资用户应警惕'低价促销''改单需求'等诈骗话术,发现账户异常立即冻结资金并调取监控。对于电子证据需通过平台保全程序确保真实性,同时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账户使用监管,防范冒充熟人诈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