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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虚假购物平台被骗公司拒赔败诉

【标题】员工虚假购物平台被骗公司拒赔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公司推广的虚假购物平台遭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APP参与所谓'限时折扣'活动,平台以'先返小利'方式诱导其充值约3.5万元。公司员工李某通过短信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为虚假购物网站,遂向公司索赔。公司称该APP为员工自发行为,且未签订合同,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购物场景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不构成劳动争议,应属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调取平台交易记录及员工通讯数据,但因平台注销、短信内容不完整,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口。公司提交的对公账户转账记录显示资金流向不明,无法直接关联诈骗行为。双方就APP截图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仲裁机构未采信部分电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诈骗故意,但认定员工因提供个人信息存在过失,酌情支持部分维权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结合证据采信规则作出裁判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员工对外行为,避免卷入违法交易。个人遭遇网络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维权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