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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婚恋对象虚构事实诈骗被仲裁

【标题】企业主冒充婚恋对象虚构事实诈骗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自由职业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技术服务企业,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对方以可帮其注销网贷账户提升征信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所谓'正规贷款平台'进行操作。期间李某伪造网站截图,虚构贷款审批流程,要求张某某向指定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信息异常即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企业主虚构贷款征信流程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该操作属于商业合作,未认可诈骗事实,主张双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作为证据。公司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社交平台账号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认定存在虚构事实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链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2条网络交易记录的证据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婚恋对象诱导转账陷阱,应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信息。电子数据固定需注意完整性与真实性,建议保留操作过程录像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作为补充证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