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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被冒充招聘人员骗3.5万元

【标题】个体户被冒充招聘人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办理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商圈因求职被自称某科技公司招聘人员的李某以'可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李某声称需通过线下街面场景完成资质审核,要求张某某先向某科技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贷款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后,发现对方提供的贷款征信服务未实际开展,且公司法人失联。经核查银行流水显示资金被多级拆分至多个个人账户,李某虚构贷款办理流程实施精准信息诈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否认诈骗行为,称系双方自愿的贷款服务协议,且已提供部分办理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完整证据链,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银行流水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被申请人无法提供服务合同及贷款办理相关凭证,且对资金多级拆分事实无法解释。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线下接触场景与转账行为的因果关系,确认李某冒充企业招聘人员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3.5万元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企业招聘人员实施的精准诈骗,建议求职者通过正规招聘平台核实信息。对公账户转账时应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电子数据固定需注意保存原始载体,确保证据完整性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