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二维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二维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项目产生纠纷,涉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项目,对方以'贷款征信需要刷流水'为由,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其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按指示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后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未能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精准信息诈骗行为,要求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自愿投资且已履行服务义务,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二维码收款凭证。张某某提供完整的电子数据固定证据,证明对方虚构执法身份并诱导转账。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依职权调取了关键转账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认定其通过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二维码收款诈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精准诈骗手段,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电子数据固定证据是维权关键,发现受骗后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