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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标题】应聘者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招聘诈骗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面试后,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称需先垫付3.5万元设备保证金方可入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3.5万元。入职当日发现李某身份造假,公司亦未实际录用,遂要求返还款项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称款项系双方协商的入职保证金,且已通过平台完成招聘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应聘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虚假的招聘广告截图,未能证明款项性质及李某授权情况。仲裁员结合社交平台账号信息及转账时间,认定存在脱离平台交易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于10日内返还申请人3.5万元款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求职诈骗,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用人单位需完善招聘流程,避免因脱离平台交易引发纠纷。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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