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贷3.5万元遭索赔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贷3.5万元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征信问题被企业主王某以虚假贷款为名诱导,通过微信平台操作,导致约3.5万元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某街道经营的线下门店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王某以能'修复征信'为由骗取信任。王某通过微信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诱导其在虚假贷款平台申请贷款,承诺可帮助其通过'信用卡支付'方式获得资金。张某某按指示将贷款资金转入王某指定的虚拟币账户,后发现资金被转走,遂向仲裁委申请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虚构贷款平台、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及利息;王某辩称双方存在商业合作,贷款操作属张某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贷款合同、虚拟币转账凭证及门店监控视频。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声称的商业合作真实性,且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其在街面门店对张某某进行误导性宣传。仲裁委认定王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王某退还张某某贷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其因征信受损产生的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