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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政府诈骗索要退款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政府诈骗索要退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诉至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网络贷款约3.5万元。后收到自称公安部门的短信,要求其配合退款理赔并提供信用卡信息。对方以'账户异常'为由分两次返还2000元,随后索要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通话记录发现对方使用非本人账户,遂向平台举报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被诈骗;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第三方伪造公文,平台已尽审核义务。双方对诈骗责任归属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通话录音及银行流水,证明对方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承认未对异常账户进行核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贷款本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平台应强化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义务,用户需提高警惕核实官方信息。本案警示:面对'公检法'等权威身份要求转账,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保留电子数据作为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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