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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网购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卷入网络诈骗事件,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性质为民事欺诈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使用第三方支付功能时,收到自称是公安局民警的QQ消息,称其征信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要求下载'国家征信修复中心'APP并提供手机验证码,承诺缴纳3.5万元可消除不良记录。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APP已下架,遂保留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导致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公司辩称APP下架后已无法提供服务,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伪造官方名义实施,与公司无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支付平台流水记录,核实APP下架时间及平台运营方资质。张某某提交QQ聊天截图、支付凭证及APP下架公告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2条认定平台存在监管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认定,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2条关于平台审核义务的规定,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平台应强化第三方服务资质审核,用户需提高对'公检法'名义的辨识能力。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保存通讯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通过12321举报渠道维权,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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