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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垫付3.5万元遭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垫付3.5万元遭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投资顾问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可帮其注销网贷账户为由,诱导其在政府服务大厅操作贷款征信查询。期间通过二维码收款4次共计约3.5万元,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资金安全验证'。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遂报警但未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团伙骗取3.5万元,被申请人称系双方自愿的金融服务协议。争议焦点在于通话记录是否能证明诈骗行为,以及二维码收款是否属于正常商业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公共服务大厅监控视频、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被申请人承认收到款项但否认诈骗,主张系商业合作。仲裁员重点审查了通话中要求验证码的异常操作及收款二维码与营业执照不符的细节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8万元款项,认定申请人存在轻信他人风险但未完全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建议公众核实对方身份时通过官方渠道确认,重要交易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对于要求提供验证码等异常操作要保持警惕,公共服务场景中应要求工作人员核验证件信息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