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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诈骗致损失公司需赔偿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诈骗致损失公司需赔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面试时对方以高额薪资为诱饵要求其下载特定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张某某发现信用卡被盗刷约3.5万元,报警后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未能挽回损失。公司辩称已明确告知风险,但未能提供完整培训记录及风险提示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公司则称已尽到提示责任且诈骗行为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应聘短信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确认公司招聘人员存在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行为。公司提交的所谓告知材料被证实为伪造,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与诈骗平台交易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招聘信息安全告知制度,员工应警惕高薪兼职陷阱。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冻结账户并报警,错过止付窗口可主张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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