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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进行商业交易。被申请人公司因涉案APP被监管部门下架,引发货款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使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处理货款结算时,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短信,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通过链接诱导张某某在所谓'安全账户'进行支付宝转账,共计约3.5万元。事后张某某发现该APP已被下架,且所谓公检法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证件,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APP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公司则辩称APP已下架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伪造,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结合APP下架时间、诈骗手段特征及合同条款,认定公司存在监管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货款约3.5万元,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8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手段,核实身份时应要求出示证件及案号。企业需加强APP安全审核,及时下架存在风险的平台。遭遇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同时主张民事赔偿。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