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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加盟代理遭虚拟币诈骗获赔

【标题】张某某加盟代理遭虚拟币诈骗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加盟代理关系,公司以虚拟币形式收取费用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逛街时,被某科技公司员工以‘投资导师’身份邀请洽谈加盟项目。对方宣称购买虚拟币可获得高额返佣,诱导张某某先垫付3.5万元加盟费。期间通过短信多次承诺‘先返小利’,并要求下载指定APP查看投资收益。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至虚拟钱包,但此后公司失联,APP无法登录,合同约定的返佣机制未兑现。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项目骗取资金,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被申请人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推广任务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短信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合同文本,但未获取APP后台数据。被申请人否认合同效力,称合作需另行签订协议。经核查,公司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员工手机短信显示曾多次催促客户转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本金,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证据链中虚拟币转账记录与失联事实,确认公司存在民事欺诈行为。

【分析启示】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