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遭索赔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因工作需要接触企业财务流程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后,被部门主管以'贷款征信'为由要求缴纳3.5万元安全账户费。该主管冒充投资老师,通过微信指导其操作虚假贷款平台,谎称可提升征信额度。张某某按指示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平台系伪造,且公司已封停涉案微信账号。银行流水显示资金被快速转至境外账户,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费用系个人行为且已配合冻结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确认涉案账号确属公司员工使用。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费用用途,且在庭审中承认未核实平台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培训期间的欺诈行为负责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及培训内容真实性,遭遇资金要求时需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企业需规范员工培训流程,防范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