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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婚恋对象微信诈骗案

【标题】企业主冒充婚恋对象微信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婚恋交友诈骗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谎称自己是高收入单身人士。利用微信建立情感联系后,以'裸聊需付费'为由诱导李某转账约3.5万元。后以'平台漏洞需现金交付退款'为借口,要求李某脱离平台交易,导致其提现受阻。李某发现张某某身份造假后报警

【争议焦点】李某主张张某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张某某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行为,且平台交易存在系统问题,应由李某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记录;张某某仅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仲裁委认定张某某通过虚构身份实施电信诈骗,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返还李某转账款项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中需警惕虚假身份,转账前应核实对方信息。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冻结账户。遭遇提现受阻应立即保存证据并报警处理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