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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追偿无果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追偿无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代购平台购买商品,后因平台失联引发退款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下单进口美妆产品,支付约3.5万元。5月平台客服以'海关稽查'为由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及交易记录截图。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2万元'保证金',后发现平台已无法登录,遂于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平台方声称已安排退款但未提供有效凭证,张某某要求全额返还购物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虚构代购资质、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平台方称系用户主动提供信息导致损失,且已通过客服渠道完成退款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平台交易数据,审查转账凭证及通讯记录。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流水、客服对话截图及平台注册信息,但无法提供合同文本。平台方仅出示内部退款审批单,未获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仲裁员要求平台方说明资金流向,但其负责人称'已转至个人账户难以追查',未能证明履约能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虚构资质及冒用公检法身份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且部分转账凭证缺失,仅支持其主张的2万元损失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企业资质及人员身份,避免轻信'公检法'等权威名义。涉及大额转账需留存完整支付凭证,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平台方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对虚构代购等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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