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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冒充对象诈骗虚拟币保证金

【标题】公司员工冒充对象诈骗虚拟币保证金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医疗养老类精准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伪装成海外华侨与受害人李女士建立婚恋关系。谎称能办理医疗养老贷款业务,以需缴纳征信保证金为由,诱导李女士通过虚假APP进行虚拟币转账。期间伪造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流程截图,声称需将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完成资质审核,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办理业务,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张某某利用工作身份实施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行为属个人私事,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否认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赔偿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工作期间的通讯记录,核查其伪造的网站截图真实性,同时委托第三方对虚拟币转账记录进行资金流向分析。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行为与公司关联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确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诱导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虚拟币兑换损失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企业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虚假APP诱导转账,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时应要求线下核验。企业需加强员工行为监管,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