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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张某某为普通劳动者,公司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案由涉及虚假征信服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咨询贷款业务时,遭遇自称公安人员的微信账号诱导,称其征信存在不良记录需立即处理。对方通过伪造公文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进行屏幕共享,随后以'征信修复'为由分三次要求转账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被骗立即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业务属于正常金融咨询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客服话术模板。经技术鉴定,诈骗账号IP地址与公安机关备案信息不符,且资金流向涉及多级拆分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公司未能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诈骗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服务骗局,遇到公检法人员要求转账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电商平台强化实名认证,金融从业者应规范业务宣传,避免使用'立即处理''保证金'等诱导性用语。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