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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投资名义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某。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诱导其在某购物平台开设账户进行虚拟投资。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发送'资金安全提示'要求提供验证码,后以'贷款征信需要'为由指导张某某操作网贷账户注销流程。7月12日,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但发现账户已被注销且无法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专业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通过平台完成资金拆分操作,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购物平台订单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客服对话记录。经审查,微信记录显示对方多次使用'投资老师'头衔并提及专业金融术语,转账过程存在异常资金拆分路径,但无法确认平台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民事欺诈行为,判令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谨慎核实对方身份资质。涉及资金转账应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平台操作痕迹,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平台方需完善实名认证流程,防范冒用身份诈骗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