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投资老师骗取入金款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投资老师骗取入金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诈骗纠纷,张某某系待业人员,涉案公司从事金融信息服务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接触到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后查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以提供征信修复服务为由,诱导张某某缴纳约3.5万元入金款。期间通过伪造公共服务办理场景的文件,谎称可协助办理贷款征信业务。张某某在缴纳费用后发现对方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记录、短信往来及网贷提现后转账的银行流水。公司虽辩称系员工自主行为,但无法说明李某身份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资金跨境流转路径进行核查,确认部分款项已通过境外账户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身份冒充存在管理过失,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因部分资金已跨境流失,仅判决返还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征信修复等名义的诈骗陷阱,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遇资金异常流转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完整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业务培训,防止被利用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