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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遇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

【标题】待业人员遇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婚恋交友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电信诈骗及个人信息泄露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李某。李某以需缴纳'保证金'方可办理'社保补缴'业务为由,通过电话及微信多次诱导张某某转账。张某某于4月15日、5月3日分三次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身份造假,遂于2024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导致部分转账记录无法完整追溯。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平台存在审核漏洞,导致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账号长期活跃;被申请人则辩称李某账号经实名认证属个人行为,平台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平台监管责任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被申请人提供账号管理规则及用户协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虚构'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及诱导转账的违法性,结合平台未有效验证对方身份资质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70%赔偿责任,退还申请人2.45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同时认定申请人因未及时核实对方身份存在一定过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强化实名认证与身份核验机制,用户遇到'公检法'等敏感身份要求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本案显示,即便存在平台监管漏洞,受害者仍需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建议及时保存通讯记录并尽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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