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保健品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张某某被保健品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虚假平台诈骗,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所谓贷款专员,被诱导参与医疗养老类保健品交易,最终发现系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是贷款专员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提供医疗养老方案为由,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品。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诱导张某某使用信用卡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正规资质,且所谓平台系虚假宣传,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追缴3.5万元;公司辩称交易系张某某自愿,且无法证明与公司存在直接关联,认为应由其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进行审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组织质证后,认定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责令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并追缴违法所得,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支持全额追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以医疗养老为名的保健品诈骗,核实平台资质与交易真实性。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流水明细,发现虚假平台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对于安全账户要求需保持高度警觉,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