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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信息转款被判赔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信息转款被判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婚恋交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婚恋平台工作人员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注册账号,与自称金融高管的'李某'频繁交流。对方以可办理高额度贷款为由,诱导张某某提供征信报告及网贷账户信息,并通过伪造的跨境汇款单骗取其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被冻结,平台客服以'信息泄露属用户责任'为由拒绝处理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平台审核失职导致个人信息被盗用,被申请人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信息泄露系用户自行操作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账户冻结证明,被申请人仅提供服务协议文本。经质证,平台无法证明已对'李某'身份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且存在诱导用户泄露敏感信息的违规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并承担平台账户安全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41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避免轻信高收益承诺。遭遇信息泄露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平台方需对第三方账号异常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