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直播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直播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场景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关注的直播账号中,看到主播宣传某教育课程可提升学历。主播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要求通过虚拟币通道缴纳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通过企业对公账户转账后,平台要求其提供个人征信信息,后以系统升级为由失联。涉案直播账号注册地为境外服务器,平台官网无法正常访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仅是第三方平台诈骗,与公司无直接关联,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运营主体信息时发现无有效工商登记,审查聊天记录显示主播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公司未能提供与平台合作证明及风险提示记录,张某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与虚拟币交易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0%责任,返还张某某2.1万元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电子商务法》第18条平台经营者应核验经营者资质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警惕虚拟币通道风险。用人单位需完善风控机制,对员工参与的第三方平台业务承担审慎义务,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