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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平台诈骗用户3.5万元虚拟币

【标题】虚假平台诈骗用户3.5万元虚拟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贷款纠纷产生争议,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公司否认虚构事实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接触到自称能处理贷款征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虚拟币转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资质便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平台并无正规贷款资质且无法联系上业务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已超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流程实施诈骗;公司称其仅提供信息对接服务,未参与资金流转且已协助注销网贷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公司仅提供部分业务合作协议。经质证,公司无法证明其与虚拟币转账存在关联性,且未提交有效反证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征信处理流程,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贷款需警惕虚假征信骗局,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平台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存完整证据链,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