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索要费用遭反诉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索要费用遭反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仲裁,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与该公司合作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对方以政府部门名义致电称需缴纳资质审查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要求屏幕共享验证账户信息,随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异常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留存完整证据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抗辩称系正常业务流程,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聊天记录,公司提供合作合同及平台交易截图。仲裁委认定证据链存在瑕疵,但结合第三方支付异常交易特征及通话内容,确认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款项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云端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