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对象假借公司名义诱导投资被骗
【标题】婚恋对象假借公司名义诱导投资被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网络投资被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认识自称李某某的婚恋对象。对方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推荐'高收益理财项目',通过伪造政务短信链接建立信任。在连续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对方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以'确认投资进度'。后经核实,所谓公司账户系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流向显示异常,且未发现实际项目运营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所有交易均通过个人账户完成,未授权任何投资行为,认为属于员工个人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记录,确认资金流向与公司账户无关。针对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公司提出该对话存在断章取义可能。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关键证据缺失,需补充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以虚假事实骗取财物'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警惕虚假投资骗局,建议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及公司资质。对于第三方支付涉及的金额,应保留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若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