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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诈骗冒充公检法扫码付款被仲裁支持

【标题】教育培训诈骗冒充公检法扫码付款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返还约3.5万元培训费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以贷款征信需刷流水为由,诱导其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约3.5万元。期间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其配合'资金核查',并利用精准信息诈骗手段获取其信任。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公司未提供任何培训服务且无法联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征信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自愿转账且已提供服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对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电子数据固定报告,确认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公司账户转账事实。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服务证据,亦无法解释资金用途,仲裁员要求其说明业务真实性及资金流向,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贷款征信业务、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精准信息诈骗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征信核查''资金流水'等话术诱导的诈骗手段,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建议教育培训类机构规范业务流程,避免使用二维码等非正规收款方式,对涉及公检法的业务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