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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现金后失联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现金后失联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采购合同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的李某。对方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由,通过电信电话多次要求张某某转账支付'采购预付款',先后以现金交付方式骗取约3.5万元。期间李某通过短信发送伪造的合同文本,并要求通过微信扫码分批付款。后经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话中多次诱导张某某进行资金拆分操作,最终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否认存在欺诈行为,认为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诈骗性质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婚恋平台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监控视频,发现李某使用多个手机号码与张某某联系,资金交付存在多级拆分特征。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真实交易凭证,对李某身份真实性无法举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款项约3.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交易的规制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用户需警惕'生意合作'类诈骗,发现资金拆分等异常交易应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应规范合同签署流程,避免因冒用身份导致民事责任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