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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中奖短信诱导转账证据不足被驳回

【标题】虚假中奖短信诱导转账证据不足被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投资理财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文职工作,入职后被主管要求参与'政务理财项目'。公司通过伪造的政务短信链接引导其下载第三方支付APP,以'中奖返现'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先后四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系虚构,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政务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理财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且未签订任何协议,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凭证及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但未能提供公司实际控制第三方账户的证据。公司出示了招聘平台合作协议及考勤记录,主张该行为属于员工自主投资。仲裁委组织双方对屏幕共享操作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存在异常数据流转。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员工脱离正规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完全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警惕员工参与虚假投资行为;劳动者需核实所谓'政务项目'真实性,避免因屏幕共享泄露账户信息;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证据,保留第三方支付记录作为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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