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中被诱导点击链接骗3.5万元
【标题】婚恋中被诱导点击链接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李某某自称金融机构客户经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婚恋关系。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进行虚假购物操作,并诱导其点击所谓'资金监管系统'链接。在要求屏幕共享过程中,李某某获取张某某信用卡信息实施盗刷,造成约3.5万元损失。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案件侦破困难。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公司未履行监管责任;被申请人称李某某系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进行敏感操作,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与异常账户流水形成初步证据链,仲裁员结合李某某任职信息及婚恋场景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退回违法所得约1.05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追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企业对员工职务犯罪应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职业诈骗,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取证合法性。企业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损失。遭遇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