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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投资理财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二手交易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收益投资广告,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称需缴纳保证金方可办理投资手续。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被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操作,后发现平台系虚假网站且公司账号已被封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报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及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通过调取平台备案信息确认其虚假性质,并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话术,保留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企业应规范宣传行为,避免因第三方合作导致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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