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诈骗案张某某3.5万元损失未追回
【标题】保健品诈骗案张某某3.5万元损失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保健品项目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公司否认存在违法事实。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自称是医疗养老项目贷款专员的对方,被诱导参与'先垫付后返佣'的保健品销售活动。对方以医疗养老场景为噱头,要求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现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并签订合同协议。过程中要求张某某提供个人信息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资金,导致张某某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的保健品销售合同,且已履行部分交付义务,不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协议及证人证言,证明对方虚构身份实施欺诈。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记录,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就'是否存在还款意愿'及'合同效力'进行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身份、隐瞒真相等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及利息,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资金追缴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保健品骗局,发现被骗后应立即报警并申请支付令。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合作方资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违约责任条款,避免现金交付等风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