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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虚假平台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虚假平台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电商平台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征信修复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涉及网络交易、虚假平台及对公账户转账等要素。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店铺期间,收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微信联系,对方以可修复征信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平台提供的对公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公司系虚假平台,且对方冒充领导身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诈骗3.5万元要求全额返还;被申请人称双方存在真实业务往来,转账系商业合作款,且申请人未按约定通过平台交易,导致纠纷产生。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仅提供部分业务单据。因证据链存在缺失,仲裁委要求补充交易真实性证明,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关键合同文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冒充身份及虚构征信修复服务的欺诈行为,结合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8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平台资质及对方身份,警惕以征信修复等名义骗取保证金。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交易,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被骗后及时申请案件串并立案。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